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原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禾呈企業社
- 兼代表人
- 董世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林清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114年度橋原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8,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