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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聲請人
鈦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尹雪梅、國寶天下第一代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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