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154號
- 原告
-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仁邦
- 訴訟代理人
- 李思慧
- 被告
- 莊璟霖(原名莊士弘)即昌昇汽車修護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3年12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商品,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351元未清償,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出貨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憑,可信為真實。是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