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993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玲
- 被告
- 謝佩娟即謝正志之繼承人
謝佩茹即謝正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正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84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正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3,849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1,500元合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