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000號
- 原告
- 陳淵輝
- 被告
- 郭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行,及理由欄「二、」第一、二行關於「大智街3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仁智街3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補充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