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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蔡凌宇

原告
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
訴訟代理人
盧佩君
被告
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儒
訴訟代理人
孫添吉

郭宴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4日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將114年4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逕送達被告,並將回執聯寄送本院,勿再更改內容、變更聲明。並請原告具狀說明利息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是否係指該份言詞辯論意旨狀?或係指支付命令?或係指原告113年6月份出具之民事起訴狀(但卷內無該份民事起訴狀之送達紀錄)?如難以釐清,是否同意以本件再開辯論裁定後,原告將114年4月2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送達被告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對於利息起算日所出具之書狀,亦請逕送對造1份。

三、本件證人證詞已蒐集完備,兩造毋庸再偕同證人前來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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