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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9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淑
被告
黃献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則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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