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015號
- 原告
-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琴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橋補字第10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琴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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