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呂維翰
- 原告許舒婷、許智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許舒婷 許智森 前 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上餐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又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橋救字第22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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