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陳姿瑄
- 法定代理人許舒博
- 原告李國泰
-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李國泰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項目 利息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週年利率 起訴前之利息 (新臺幣) 127,500元 利息 114年4月10日 114年11月9日 10% 7,475.34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請求金額+起訴前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34,975元 第一審應繳裁判費 2,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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