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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陳姿瑄
  • 法定代理人
    楊桂蘭、張弘憲

  • 原告
    厚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上和勤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厚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桂蘭 訴訟代理人 鄔曙擎律師 被 告 上和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和勤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246.58元(計 算式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算本金 (新臺幣) 項目 利息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週年利率 起訴前之利息 (新臺幣) 90,000 元 90,000 元 利息 114年8月28日 114年9月16日 5% 246.58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請求金額+起訴前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90,246.58元 第一審應繳裁判費 1,500元 已繳納裁判費 500元 尚需補繳裁判費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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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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