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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姿瑄

原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昭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85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94%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70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算本金  (新臺幣) 項目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終止日/起訴前1日 (民國) 週年利率 起訴前之利息 (新臺幣) 45,855 45,855  利息 114年9月15日 114年10月26日 12.94% 683    違約金 114年10月15日 114年10月26日 1.29% 20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請求金額+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6,557  第一審應繳裁判費      1,500  已繳納裁判費      500  尚需補繳裁判費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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