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6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蔡凌宇

原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欣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3,630元(即以本金72,000元,以自113年8月18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3年12月10日止,以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3,630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