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66號

給付貨款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淨秀

原告
綠達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46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