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08號
- 原告
-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欣工程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8,215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