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選選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婉綺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受受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
000元,應繳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