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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312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選選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綺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受受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

000元,應繳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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