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呂維翰
- 當事人吳秀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吳秀麗 訴訟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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