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3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蔡凌宇

原告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冠銘即毓晉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