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活動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呂維翰
- 原告張正諄即勁創意活動企劃工作室、因請求給付活動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號 原 告 張正諄即勁創意活動企劃工作室 原告因請求給付活動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5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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