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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差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薛博仁

  • 當事人
    張勝雄即鼎正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19號 原 告 張勝雄即鼎正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朝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差額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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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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