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26號
- 原 告
- 鑫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暐倫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橋補字第6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暐倫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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