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45號
- 原告
-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獻聰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910元,應繳裁判費3,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