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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45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聰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910元,應繳裁判費3,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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