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69號
- 原告
- 許烜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橋補字第86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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