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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99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姿瑄

原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誠配管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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