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保險簡字第13號
- 原告
- 吳秀麗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豪
- 被告
-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增成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
- 複代理人
-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