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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保險簡字第1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姿瑄

原告
吳秀麗
訴訟代理人
張志豪
被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複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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