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313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訴訟代理人
- 張恩綺
- 被告
- 孔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3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