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小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呂維翰
- 法定代理人劉世仁、古捷翔
- 當事人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鑫嶫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709號 原 告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張兆鋒 林文彬 被 告 鑫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捷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貳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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