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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787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睿熙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訴訟代理人
郝元隆
被告
孫宇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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