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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9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呂維翰

上 訴 人即

原告
譚兆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寵物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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