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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9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姿瑄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告
蘇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721元,及其中新臺幣52,176元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7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合計 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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