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942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陳靜怡
- 被告
- 蘇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721元,及其中新臺幣52,176元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7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