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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00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陳淵輝
被告
郭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行,及理由欄「二、」第一、二行關於「大智街3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仁智街3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補充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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