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17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明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楠梓翠屏郵局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2,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橋簡字第117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楠梓翠屏郵局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2,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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