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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176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呂維翰

上訴人
原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楠梓翠屏郵局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2,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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