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221號
- 原告
- 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宇男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因部分共有人死亡,原告已陸續陳報共有人繼承人之繼承、拋棄繼承情形,然迄未據此更正當事人之記載、確認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院業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4年7月2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參,依首開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