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簡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呂維翰
  • 法定代理人
    葉俊麟

  • 原告
    林泓睿
  • 被告
    嚴榮泰嘉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橋簡字第312號 原 告 林泓睿 被 告 嚴榮泰 嘉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受雇於被告嘉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嘉瑞公司),甲○○於民國113年2月21日14時2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 半拖車,沿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 與瑞屏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載運貨物必須穩妥,而依當時 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其所駕駛 曳引車之後車斗防塵設備已勾纏電線,致電線掉落車道,適原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同 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遭掉落電線勾纏車身而人車倒地(下稱系 爭事故),原告因而受有右側手肘擦傷、左側手部挫傷、腹部挫傷、肩頸挫傷、腦震盪、眩暈、末端肢體顫抖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附表一所示損害,嘉瑞公司為甲○○之僱用人,應連帶負責,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41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附表一所示情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僱人 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系爭事故發生經過、甲○○受雇於嘉瑞公司,當時 駕駛有前述過失及原告因此受有系爭傷害等事實,有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135號刑事簡易判決可參,並有原告提出之 健仁醫院、義大醫院診斷證明為據,且被告對此部分並未爭執,堪以認定。甲○○疏未注意前揭規定,導致系爭事故發生 ,自有過失且與原告之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又甲○○當時受僱嘉瑞公司執行職務,且無 事證顯示合興公司已盡相當注意或監督之責,故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原告主張其等應就原告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之責,核屬有據。 (三)原告主張受有附表一所示損害,經本院審酌相關事證判斷後,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為97263元(理由詳如附表一所 示)。 四、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7263元,及自附表二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金額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醫療費 6610 系爭傷害就醫之費用。 不爭執(本院卷74頁)。 此部分為被告所不爭,原告請求自屬有據。 2 交通費 2562 就醫交通費。 不爭執(本院卷74頁)。 此部分為被告所不爭,原告請求自屬有據。 3 車損 16200 系爭機車受損維修費用。 應折舊。 此部分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可參(附民卷第19頁),該估價單所載均為零件項目,應計算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3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系爭機車自111年1月出廠,有車籍資料可參,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2年2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7425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16200÷(3+1)≒405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00000-0000) ×1/3×(2+2/12)≒877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00000-0000=7425】。 4 工作損失 118800 原告從事外送行業,因系爭傷害導致無法工作而受有工作損失,以一日1650元計算,從2月22日算至4月9日。 應以基本工資計算,休養期間應以義大醫院函為準。 1、原告主張其原本從事外送工作,業經提出其因事故後一段時間未上線而遭ubereat、foodpanda通知停權解約之郵件為證(本院卷第57-59頁),堪信為真。又原告主張以一日1650元計算,雖經提出其外送平台收入資料為證(附民卷第47-53頁),但該等資料均為系爭事故發生後之8至10月間收入資料,無法視為事故發生當時之所得,且該資料顯示原告並非每日都會穩定有相當於或高於1650元之收入,原告亦未具體敘明計算基礎,無從逕認原告主張可採。然經本院查詢原告113年所得資料,原告113年自富胖達有限公司取得薪資所得242954元、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薪資所得52100元,合計295054元,而參照系爭事故於113年2月23日發生、原告主張其於113年4月9日之前未工作,顯示原告共1個月又16日(約1.53個月)未工作。扣除原告未工作期間後,以此換算原告月薪為295054/(12-1.53)=28181元。 2、有關休養天數部分,原告雖提出義大醫院113年3月1日、3月15日、4月19日、5月17日診斷證明(附民卷第9-15頁),主張上述都有記載需休養2週,應以診斷證明為準等語,但上開診斷證明雖然都有在醫囑欄末段寫「需休養兩週」,但並未明確記載是從何時開始休養? 是否接續前次就醫日期休養? 或是全部合計休養2週? 非無疑問,經本院以上開診斷書為附件函詢義大醫院,該院回覆表示原告全部需休養期間係從113年2月23日至113年3月13日止,此期間已將骨科、神經外科之傷勢(即系爭傷勢全部)納入考量,有義大醫院114年6月19日、114年8月25日函可參(本院卷第103、137頁),故本院認義大醫院嗣後回覆較為具體明確,且該回覆係綜整原告在該院各科就醫情形所為,應屬可採,故原告在該院就醫部分合計需休養天數為20日。又原告於113年2月21日至健仁醫院就醫,經該院診斷宜休養3日,有診斷證明可參(附民卷第7頁),故2月21日、22日共2日亦應納入不能工作期間,與上述義大醫院部分合計後,總日數為22日。 3、綜上,原告得請求薪資損失為28181x(22/30)=20666元。 5 精神賠償 300000 原告因系爭事故長期精神創傷、病情惡化而受有精神痛苦。 過高。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系爭傷害,其身體及精神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系爭事故之發生經過、卷內診斷證明顯示原告事故發生後續衍生眩暈、肢體顫抖等症狀,並為此於事發數月後仍需回診就醫,導致之身心痛苦、對生活之影響,及被告過失情節等因素,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60000元為適當。 以上合計6,610 + 2,562 + 7,425 + 20,666 + 60,000 = 97,263元有理由。 附表二 被告 送達日 利息起算日 備註 甲○○ 113.10.14 113.10.15 附民卷第61頁 嘉瑞公司 113.11.4 113.11.5 附民卷第63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