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667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訴訟代理人
- 陳名岸
- 被告
-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懿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前開宣判日期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11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之補假日,屬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