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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6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郭育秀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告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前開宣判日期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11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之補假日,屬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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