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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8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姿瑄

原告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林
被告
瀚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馨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114年度橋補字第658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7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14年7月15日送達原告營業所,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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