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837號
- 原告
-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林
- 被告
- 瀚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馨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114年度橋補字第658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7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14年7月15日送達原告營業所,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