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薛博仁
- 法定代理人蕭春美
- 原告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琴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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