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020號
- 原 告
- 陸拾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盛新
- 訴訟代理人
- 張𦭳涵
- 被 告
- 允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惠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舜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7,74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6,025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3,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新臺幣) 項目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週年利率 起訴前之利息(新臺幣) 217,740 元 利息 217,740 元 113年10月30日 114年5月19日 5% 6,025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請求金額+起訴前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223,765元 第一審應徵裁判費 3,190元 尚需補繳裁判費 2,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