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蔡凌宇
- 當事人黃俊雄即豐鼎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黃俊雄即豐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忠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5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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