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陳姿瑄

  • 原告
    李苙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李苙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郭力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