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呂維翰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佳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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