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張淨秀
- 法定代理人王令麟
- 原告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淙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27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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