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蔡凌宇
- 法定代理人劉建志
- 原告榮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榮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勝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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