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薛博仁
- 法定代理人曾鑫城
-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衍杏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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