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99號
- 原告
- 徐鈺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佩吟即暮日企業社等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橋補字第13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佩吟即暮日企業社等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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