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34號
- 原告
-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東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昭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85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94%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70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算本金 (新臺幣) 項目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終止日/起訴前1日 (民國) 週年利率 起訴前之利息 (新臺幣) 45,855 45,855 利息 114年9月15日 114年10月26日 12.94% 683 違約金 114年10月15日 114年10月26日 1.29% 20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請求金額+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6,557 第一審應繳裁判費 1,500 已繳納裁判費 500 尚需補繳裁判費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