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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淨秀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文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3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婉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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