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蔡凌宇
- 法定代理人王令麟
- 原告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政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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