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張淨秀
- 法定代理人許書魁
- 原告台煬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台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級爺爺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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