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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林庭毅
訴訟代理人
吳俐慧律師
被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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